胤旭機電 >> 刑法專家建議將“你有權保持沉默”入法 : 沉默權入法可防刑訊逼供 刑法專家建議將你有權保持沉默寫進刑訴法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轉變為坦白從寬抗拒不從嚴 本報訊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在比較新一期的《炎黃
沉默權入法可防刑訊逼供
刑法專家建議將“你有權保持沉默”寫進刑訴法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轉變為“坦白從寬抗拒不從嚴”
本報訊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在比較新一期的《炎黃春秋》雜志上發文稱,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由于被訊問人無沉默權,使得其必須回答審訊人員的問題。
劉仁文指出,自1979年全國人大通過《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至今,幾次修法都對禁止刑訊逼供做了重申和完善。但現實中刑訊逼供現象卻屢見不鮮,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由于被訊問人無沉默權,使得其必須回答審訊人員的問題,加大了偵查人員對口供的依賴。
長期以來,偵查機關在辦案中逐漸形成了“抓人、突審、破案”三板斧的辦案模式,但此模式卻極易發生刑訊逼供。
劉仁文提出,要從根本上遏制刑訊逼供,必須確立沉默權制度。沉默權是指接受司法工作人員審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的過程中,有保持沉默而不回答問題的權利。
我國1998年簽訂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賦予了受指控人這項權利:“不被強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不被強迫”即“自愿”,所以此條規定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和“沉默權”。
我國新刑訴法第50條“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通常被解讀為賦予了被訊問人沉默權。但是,這條規定對于遏制刑訊逼供來說還不夠。構建明示沉默權制度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
明示沉默權是指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司法機關應當明確告知被訊問人享有拒絕回答任何問題保持沉默的權利,在立法上有“你有權保持沉默”的用語。明示沉默權并非否定偵查人員的訊問權,而是通過賦予被訊問人沉默權來督促偵查人員重視除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
不僅如此,明示沉默權制度還有利于提高偵查人員的訊問水平以及偵查技術水平。
新刑訴法第118條賦予了被訊問人享有無罪辯護、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的權利,但同時又規定被訊問人對偵查人員的問題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劉仁文認為,應將明示沉默權的內容納入刑事訴訟法中,將“有權拒絕回答問題”的范圍擴大至針對偵查人員提出的所有問題,由“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轉變為“坦白從寬,抗拒不從嚴”。
專家建議
可借鑒美國刑事訴訟中的辯訴交易制度,鼓勵犯罪嫌疑人與司法機關合作,并對這種合作給予減輕處罰等獎勵。這樣一正一反,不僅有利于案件的偵破,還保障了被訊問人的沉默權。
劉仁文表示,對于被訊問人的沉默權不應根據案件的大小和嚴重程度區別對待,應一視同仁。由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故意殺人罪等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的法定刑要高于其他犯罪,對這類犯罪的調查取證更應當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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